黄金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一、黄金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订购金银制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银产品,要求在国内供应金银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予以供应。
第十七条 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金银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据实提供有关使用金银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七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银管理需要作某些变通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部门制定的金银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安全生产工贸行业分类?
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业分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火爆竹及工贸行业。 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 制药企业属于轻工行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表中,“申请行业”填“轻工”;“专业”填“制药”即可。
三、安全生产包括哪些行业?
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等行业领域。
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四、安全生产管行业管安全怎么理解?
您好,安全生产管行业管安全是指对于某个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管,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
这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事故发生率。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行业内安全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提升行业自身的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和社会的安全。
五、酒店行业如何抓好安全生产?
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部署安排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层层分解、逐级管理,认真落实。形成人人关心安全,安全关系人人的良好氛围。
2.
结合实际,突出主题。 各部门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工作,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存在问题,突出“筑牢安全基础,促进协同发展”活动主题。
3.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保证安全生产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防范意识,消除事故隐患于萌芽状态。
4.
建章立制,防患未然。 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针对各自的工作实际,补充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重点部位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治,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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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哪些行业适用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的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即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七、安全生产商贸行业包括哪些?
商贸
商贸行业是指从事与国内、国际贸易有关的流通产业(仓储运输业、信息业、批发零售业等)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处所,餐饮和住宿业。
八、安全生产十大行业?
(一)危险化学品
围绕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消防管理制度等,具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展检查。
(二)煤矿
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顶板管理、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具体结合《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开展检查。
(三)道路交通
检查“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车辆营运管理情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等。
(四)消防对农村村寨、学校场所、森林防火等开展检查,按照网格化管理进行排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开展排查。
(五)非煤矿山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完善各类制度措施;结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开展排查。
(六)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
检查是否加强防汛、防雨、防潮、防雷、防静电管理;结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进行排查。
(七)工贸和建筑施工
检查建筑施工安全、农村老旧危房和项目施工安全、对小微企业和工贸行业进行开展检查。
(八)旅游
开展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加强旅游客运车辆检查,旅游路段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护栏,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从业人员是否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确保安全运营。
(九)洪涝灾害
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完善部门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的安排情况等。
(十)地质灾害
是否建立地质灾害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是否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监控;是否开展应急演练;是否明确隐患点监测责任人,是否有监测记录,明确预警信号,明确指示安全避灾场所;是否做好应急值。
九、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问题以及措施?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多样化,包括化学品事故、火灾、建筑破坏等,威胁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必要的措施包括进行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设备保养,严格遵守标准化管理、升级安全保护设施并加强人员监管、落实安全知识宣传等,共同维护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十、餐饮行业涉及安全生产吗?
餐饮行业最需要安全生产,包括员工烫伤,工伤,设备火灾,爆炸,顾客食物中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