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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7 08:30编辑:admin归类:冶金设备

一、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要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工伤事故,不仅机械设备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当然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因其种类不同而内容各异但其基本安全守则为:

(1)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该穿戴的必须穿戴,不该穿戴的就一定不要穿戴。例如机械加工时要求女工戴护帽,如果不戴就可能将头发绞进去。同时要求不得戴手套,如果戴了,机械的旋转部分就可能将将手套绞进去,将手绞伤。

(2)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而且要空车运转一下,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3)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也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紧固的物件看看是否由于振动而松动,以便重新紧固。

(4)机械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更不准将其拆掉不使用。

(6)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

(7)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如必须进行时,则应首先关停机械设备。

(8)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时。

(9)工作结束后,应关闭开关,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工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二、贵州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 起重设备的使用。

2.1. 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 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3. 操作应按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2.4.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2.2.7.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2.2.8.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定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2.2.9.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龙门吊停到轨道以东并加钢丝绳锁牢,汽车吊收杆停放指定地点。

2.2.11. 龙门吊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或专人指挥监护。

2.2.12.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3.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2.3.1. 手势不清或错误。

2.3.2.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3.3.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2.3.4.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2.3.5.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3.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液体等无防护装置。

2.4.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2.4.1. 不可把限位装置当制动器使用。

2.4.2. 驾驶时,不准进行吸烟、饮食和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3. 不可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4.4. 吊运时,不可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 起重臂的左右旋转度不可超过45°,严禁歪拉斜吊、高压线下吊运。

2.4.6. 起重机工作时严禁有人上、下行走与进行检查和维修。

2.4.7. 无论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空越过。

2.4.8.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 V(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2.5.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达不到上述要求,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2.6.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2.6.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6.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2.6.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6.5.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6.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6.7. 起重设备所附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如吊钩防脱钩装置、齿轮防护罩、吊钩限位器等。

3. 检验维修。

3.1. 设备部应联系检测机构对起重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试验。

3.2. 设备部应组织司机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修。应包括:

3.2.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3.2.2.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2.3.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3.2.4.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3.2.5.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3.2.6.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三、冶金机械设备 有那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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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设备

《冶金设备》是2009年6月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朱云。本书主要讲述了现代冶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冶金设备,从冶金原料进厂开始,按物质流走向的顺序逐一介绍,力求突出冶金设备的专业性与实用性,特别注意选取2000年以来在冶金工厂开发运用的新设备,尽可能介绍现行设备的型号及选用方法。

书名

冶金设备

作者

朱云

ISBN

9787502449339

定价

50元

出版社

冶金工业出版社

图书内容

《冶金设备》选取现代冶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冶金设备,从冶金原料进厂开始,按物质流走向的顺序逐一介绍,力求突出冶金设备的专业性与实用性,特别注意选取2000年以来在冶金工厂开发运用的新设备,尽可能介绍现行设备的型号及选用方法。

《冶金设备》共分13章,详细介绍了散料输送设备、流体输送设备、冶金传热设备、混合与搅拌装置、固液分离设备、萃取与离子交换设备、蒸发与结晶设备、电解与电积设备、干燥设备、冶金燃烧装置、焙烧与烧结设备、熔炼设备以及烟气收尘与净化设备。《冶金设备》为高等学校冶金工程专业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用书,也可供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

重型机械制造业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产业。在中央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战略决策及三年振兴规划的指引下,中国在“十二五”期间仍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将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升级,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大力振兴和发展重型机械制造业,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需求。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渐好转,未来几年中国重型机械行业有望实现较快的增长态势,并在技术能力上实现质的突破,在高端领域上形成国际竞争力。总体上看,中国重型机械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势头依然看好。

冶金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属于资金、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大部分是单件小批量制造,制造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由此形成了冶金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中由大型企业主导的格局。中国的重型机械行业在形成之初是政府计划引导的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始运行,由此形成了由国有大型企业主导的竞争格局。大连重工·起重集团、中国一重、中国二重等几家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国内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中国汽车、造船、建筑、石油化工、核电能源、油气输送等国民经济各领域的飞跃发展,带动了钢铁冶金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拉动了冶金专用设备制造行业的快速发展。2011年,我国冶金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资产和收入规模均有所扩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规模以上冶金专用设备制造企业有409家。2011年,我国冶金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038.46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034.64亿元,同比增长14.94%,实现利润总额52.64亿元。“十二五”期间钢铁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将对大型、集约、高效化成套冶金装备需求强劲,给冶金专业设备制造行业特别是高技术含量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将带来了市场机遇,冶金专用设备制造行业的发展前景较好。

据《2013-2017年中国冶金工程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2008-2010年,我国黑色金属固定资产投资额处于平稳增长阶段,三年平均增长率为8.65%。黑色金属采矿业方面,鉴于我国铁矿石受制于国际三大矿商,国内铁矿石开采投资力度远大于冶炼加工环节;而2010年冶炼加工环节的投资也出现强劲反弹,其投资额增长率由上年的负增长回升至8.08%,可见我国黑色金属工业形势回暖。与黑色金属不同的是,有色金属采矿业投资及冶炼加工环节投资都处于较好的增长态势,增速较高时达到30%-40%。

2011年上半年,我国黑色金属采矿业投资512.91亿元,同比增长18.6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也投资1662.70亿元,同比增长14.80%;有色金属采矿业投资472.15亿元,同比增长15.80%;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投资1613.17亿元,同比增长30.70%。冶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直接带动工程市场的增长,冶金工程企业迎来金融危机后的又一波增长契机。

从工程项目的增长潜力来看,黑色金属工业中的采矿业具备较好的增长潜力。2008-2011年,黑色金属采矿业投资额比重呈稳步上升趋势。纵观我国钢铁市场形势,拥有铁矿石资源才是王道,因此铁矿石勘探开采工程投资比重仍将不断上升。有色金属工业中的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与采矿业的投资比重相对比较稳定,但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投资增速较快,近两年均处于30%以上,值得工程企业继续关注并投资。

图书目录

1 散料输送设备

1.1 散料的性质

1.2 冶金散料输送的特点及输送设备类型

1.3 机械输送设备

1.3.1 链式输送机

1.3.2 槽式输送机

1.3.3 带式输送机

1.4 气力输送设备

1.4.1 稀相气力输送

1.4.2 浓相气力输送

1.4.3 超浓相气力输送

1.5 给料设备

思考题

2 流体输送设备

2.1 流体输送的基础

2.1.1 流体的基本性质

2.1.2 流体在管内的流动

2.1.3 管路计算

2.2 液体输送设备

2.2.1离心泵

2.2.2 往复泵

2.2.3 旋转泵

2.3 气体输送设备

2.3.1 通风机

2.3.2 鼓风机

2.3.3 压缩机

2.3.4 真空泵

思考题

3 冶金传热设备

3.1 传热基础

3.2 换热设备

3.2.1 换热器的类型

3.2.2 列管式换热器的计算

3.2.3 冶金中的换热器

3.3 热风炉

3.3.1 热风炉工作原理

3.3.2 内燃式热风炉

3.3.3 外燃式热风炉

3.3.4 顶燃式热风炉

3.3.5 球式热风炉

3.3.6 热风炉的选用方法

思考题

4 混合与搅拌装置

4.1 混合与搅拌的基础

4.1.1 概述

4.1.2 混合机理

4.1.3 混合效果

4.2 捏合与固体混合装置

4.2.1 捏合操作与捏合机

4.2.2 固体混合与固体混合机

4.3 气体搅拌装置

4.3.1 气体搅拌基础

4.3.2 气体搅拌功率密度的计算

4.3.3 气体搅拌装置

4.4 机械搅拌装置

4.4.1 机械搅拌器的主要参数

4.4.2 机械搅拌的功率密度

4.4.3 机械搅拌器的分类

4.4.4 机械搅拌器的选用

4.5 电磁搅拌装置

思考题

5固液分离设备

5.1 悬浮液的性质和分离特性

5.1.1 悬浮液的性质

5.1.2 悬浮物分离的特性

5.2 悬浮液的沉降分离设备

5.2.1 球形颗粒的自由沉降

5.2.2 悬浮液的沉降过程

5.2.3 沉降槽的构造

5.2.4 重力沉降设备

5.2.5 离心沉降设备

5.3 悬浮液的过滤分离设备

5.3.1 过滤的基本概念

5.3.2 过滤的基本理论

5.3.3 恒压过滤与恒速过滤

5.3.4 过滤设备

5.3.5 滤饼洗涤

5.3.6 过滤机的生产能力

思考题

6萃取与离子交换设备

6.1 萃取概述

6.1.1 萃取基本概念

6.1.2 萃取剂的分类及选择原则

6.2 萃取工艺流程及其计算

6.2.1 错流萃取

6.2.2 逆流萃取

6.3 萃取设备

6.3.1 萃取设备分类及选型

6.3.2 混合澄清器

6.3.3 萃取塔

6.3.4 离心萃取器

6.3.5 新萃取设备

6.4 离子交换概述

6.4.1 离子交换参数

6.4.2 影响离子交换速度的因素

6.4.3 离子交换剂

6.4.4 离子交换工艺

6.5 离子交换设备

6.5.1 树脂固定床离子交换设备

6.5.2 树脂移动床离子交换设备

6.5.3 树脂流化床离子交换设备

6.5.4 树脂搅拌床离子交换设备

6.6 冶金中的离子交换应用

6.6.1 含氰废水的处理

6.6.2 含铬废水的处理

6.6.3 离子交换在树脂矿浆法提金中的应用

思考题

7 蒸发与结晶设备

7.1 蒸发基础

7.1.1 溶液的沸点

7.1.2 温度差损失

7.2 蒸发设备

7.2.1 循环式(非膜式)蒸发器

7.2.2 膜式(单程式)蒸发器

7.2.3 直接加热蒸发器

7.2.4 多级闪急蒸发器

7.3 蒸发器的生产能力和生产强度

7.3.1 蒸发器的生产能力

7.3.2 蒸发器的生产强度

7.4 多效蒸发

7.5 蒸发器的辅助装置

7.5.1 除沫器

7.5.2 冷凝器和真空装置

7.6 结晶

7.6.1 结晶的基础知识

7.6.2 结晶的方法与设备

思考题

8 电解与电积设备

8.1 电解的基础知识

8.1.1 基本概念

8.1.2 电解的技术经济指标

8.2 水溶液中电解精炼和电解沉积

8.2.1 铜电解精炼过程及设备

8.2.2 铅电解精炼过程及设备

8.2.3 锌电解沉积过程及设备

8.3 熔盐电解

8.3.1 熔盐电解基础

8.3.2 铝电解槽的结构

8.3.3 铝电解槽上的作业

8.3.4 铝电解辅助工序及设备

思考题

9干燥设备

9.1 湿空气的性质

……

10 冶金燃烧装置

11 焙烧与烧结设备

12 熔炼设备

13 烟气收尘与净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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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

以下是我的回答,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备安全:冶金生产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设备和机械设备,设备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运行不稳定、噪音过大、振动过大等问题,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修复设备故障,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隐患。生产安全:冶金生产过程中存在高温、高压等安全风险,因此生产安全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要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和操作规范。同时,要完善生产工艺控制措施,避免操作不当、设备漏检等问题,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应急预案:冶金有色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逃生、火灾、泄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重点整治:针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工艺设备,冶金有色企业应进行重点整治。例如,检查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制定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并确保落实,制定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并确保落实,确保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检查铸造装置维护情况,确保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符合,以及确保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等。综上所述,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管理重点在于设备安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重点整治等方面。只有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冶金机械设备配件种类?

1.

结构零件 铜、铁、铜合金、铝合金等制造的齿轮及各种受力件。 

烧结金属含油轴承。

孔隙度为15%~25%的铁基与铜基多孔性轴承,空隙中充满润滑油。

 铜背烧结合金轴承。

第一层为钢背,第二层为烧结铜铝合金。 

DU、DX轴承等。 结构零件应用:汽车、机床、农机、纺织机械、仪表、缝纫机、电动工具等、内燃机、铁路车辆、冶金机械、录音机、录像机、微电机等。

2.

摩擦零件 由钢背与铁基或铜基粉末组合物制成的离合器片或刹车带等 摩擦零件应用:汽车、飞机、坦克、工程机械、机床和动力机械上的摩擦组件。

3.

过滤元件及其他多孔性材料 过滤元件。由球形青铜、镍、铁、不锈钢、及其他金属粉末制造的,孔隙均匀分布的杯状、圆锥状、圆筒状及棒状的制品。 淬冷材料。有镍、镍铬合金、不锈钢及其他耐腐蚀材料制造的孔隙度达50%的棒材、带材和筒状制品。 

纤维金属制品。

六、冶金机械设备都有什么?

冶金机械,钢铁和有色金属材料生产所需机械和设备的总称。

又称冶金设备或冶金装备。金属材料生产工艺过程复杂,连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高;所需的机械重而庞大,设备成套性强、能耗高;工况恶劣,多处于高温、重载、多尘和有腐蚀的环境中。

冶金机械按生产工艺主要分为:冶炼设备、连铸设备、轧制(压延)设备和后步精整设备四大类。①冶炼设备主要包括高炉、转炉、电炉,以及为高炉提供人造富矿、冶金焦炭的烧结、球团和焦炉机械,纯净钢生产用的铁液预处理和钢液炉外精炼设备等。②连铸设备主要包括板坯、方坯、管坯、异型坯连铸成套设备等。③轧制(压延)设备主要包括板材、管材、型材和线材各类冷轧机、热轧机成套设备等。④后步精整设备主要包括各种轧材的后步处理和深加工成套设备,如纵、横剪切线成套设备、连续酸洗机组、连续退火机组、热镀锌、电镀锌、电镀锡、有机涂层等涂镀层和复合材料生产成套设备,以及拉丝制绳设备等。

七、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1 目的

为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把安全事故控制在不发生或者发生在公司拟定的指标之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 安全管理制度

3.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单位财产及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

3.2 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定期为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演习,使各项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3.3 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

3.4 各部门下班、放假期间加强巡查工作,关好门、窗、橱、柜,并关闭所有电器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八、ups安全管理规定?

一、UPS电源应实行专人管理。

二、UPS电源是保证机房内计算机设备及其他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的重要设备,除管理员外,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触动控制面板和开、关机。

三、管理员要每天检查UPS电源的运行情况,市电停电时,要随时监控UPS电源放电情况。

四、管理员要了解UPS电源的工作原理,正确区分使用UPS电源供电插座和市电供电插座,UPS电源供电插座不得使用电动工具。

五、定期对UPS电源充放电,每月记录电池电压,当市电不停时,应每3个月对UPS电源的电池组进行一次维护性放电。

六、管理员要与UPS电源设备供应商的维护人员保持联系,出现故障能及时联系排除。

七、管理员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指导以及应急处理措施,以便其他岗位(特别是值班岗位)能够有效地检查、监控和及时处理UPS电源异常情况。

八、机房工作人员发现UPS电源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员,并采取适当应急处理措施。

九、铁塔安全管理规定?

1、核对所登杆塔线路名称、杆号、分色标志;

2、上杆前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杆基未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或打临时拉绳后再行登杆。凡松动导、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拉好临时拉线后,再行上杆;

3、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4、攀登铁塔爬梯时,应先检查爬梯是否牢固;

5、在杆塔上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6、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

7、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系在主杆上;

8、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乱扔,杆下应防止行人逗留。

十、出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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