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安全帽颜色?
一、冶金行业安全帽颜色?
安全帽颜色的含义
电力企业、建筑、石油等行业的安全帽都有多种颜色,也许有人会认为那些五颜六色的安全帽时个人喜好问题,实际上,安全帽是有相关规定的。
在施工现场,有白、红、蓝、黄四种颜色的安全帽,每种颜色不仅带有警示作用,同时也是代表不同含义的。
安全帽颜色的含义:
1、带白色安全帽的,一般是监理或甲方,监理也就是我们认为的工地管理者,一般是工程的中层人员,主要负责工地的计划实施以及工程质量。
2、红色安全帽一般是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甲方带的。带红色安全帽的人群相对复杂,不过一般可分为两类:技术人员及中低层管理人员。
3、带蓝色安全帽的一般是技术人员。红色安全帽和蓝色安全帽根据企业的不同,选择也是不同的,总之大部分为技术人员佩戴。
4、最普遍的是带黄色安全帽的普通工人了,基本目前为止,我国工地的普通工人均佩戴的是黄色安全帽。
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与自己头型合适的安全帽,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必须保持20-50mm的空间,形成一个能量吸收缓冲系统,将冲击力分布在头盖骨的整个面积上,减轻对头部的伤害。
2、必须戴正安全帽,扣好下颏带。
3、安全帽在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帽壳与帽衬有异常损伤、裂痕就不能再使用,而应当更换新的安全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版设备安全法规定,任何企业及机构都要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必须遵循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
四、冶金设备有哪些?
冶金设备有浇铸机、钢坯连铸机、电磁搅拌设备、造型设备、制芯设备等。
五、有没有冶金设备?
在冶金工业的的冶炼、铸锭、轧制、搬运和包装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机械和设备。又称冶金设备。
在冶金工业的的冶炼、铸锭、轧制、搬运和包装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机械和设备。又称冶金设备。冶金过程工艺复杂,相应的冶金机械的特点是结构庞大、能耗大、生产连续化、设备成套性强。冶金机械大多在高温、多尘、重载和有腐蚀的条件下持续工作,须满足高效、可靠、完全、耐用和节能等要求。
六、常见的冶金设备?
常见冶金设备包括:
①冶炼机械。包括火法冶金机械和湿法冶金机械。前者有高炉、平炉、转炉、电弧炉、电子束熔炼炉、等离子熔炼炉、电解溶炼槽、炉外精炼设备、铸锭设备、冶金车辆、沸腾焙烧炉、回转窑、鼓风炉、反射炉、闪速炉、旋涡炉等及其配套机械;后者有萃取器、电解设备、高压釜、过滤机、离心分离机等。
②加工机械。包括轧延机械、挤压机械、拉拔机械和拉丝制绳机械。轧延机械包括开坯机、型材轧机、轨梁轧机、线材轧机、板材轧机、带材轧机、箔带轧机、无缝管轧机、铜板轧机等。
③辅助设备。包括耐火材料机械、炼焦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烧结设备、热处理设备和各种加热炉等。
七、安全带颜色规定?
驾驶员安全带颜色规定是黑色的。
八、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是重要的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
3. 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确保生产设备和工具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定期检查维护,及时修理或更换损坏设备和工具。
4. 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5.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上是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九、铁路客运设施设备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起重设备时有哪些安全规定?
起重设备吊重物时应遵守以下的安全规定:
1、必须持证作业,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2、起吊前要认真检查起重机具、工具是否合格、牢靠,确保安全施工。
3、坚持“十不吊”原则,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4、起吊前,必须正确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许起重机具超载使用。
5、立式设备的吊装,应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如需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6、起吊前应在重物上系上牢固的溜绳,防止重物在吊装过程中摆动、旋转。
7、起吊物不宜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若须停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信号指挥人员要站在得当,旗语(或手势)明显准确,哨声清晰洪亮,与旗语(手势)配合协调一致。上下信号密切联系,应当清楚地注视吊物起、运转、就位的全过程。
9、信号指挥者应当站在有利于保护自身安全,又能正常指挥作业的有效位置。
10、吊物起吊200~300mm高度时,应停钩检查,待妥当后再行吊运。
11、吊物悬空运转后空发异常时,指挥者应迅速视情况判断,紧急通告危险部位人员撤退。指挥塔吊司机将吊物慢慢放下,排除险情后,再行起吊。
12、吊运中若突然停电或机械故障,重物不准长时间悬挂高空,应想办法将重物落放到稳妥的位置并垫好。
13、吊物时,严禁超低空从人的头顶位置越过,要保证吊物与人的头顶最小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m。
14、两台塔机交叉作业时,指挥人员必须相互配合,注意两吊机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以防两吊机相撞哐吊物钩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