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版设备安全法规定,任何企业及机构都要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必须遵循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
三、建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日常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2.重点安全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3.行使的检查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权);
(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取证权);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扣押权)。
(二)许可、核准和登记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事项,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1.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不得重复许可或重复检测检验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3.执法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4.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能效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四、供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员工必须树立安全返防范意识,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安全技术规程,做好各项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管理工作。
2)未经批准,除本专业操作人员任何人不得进入配电室等各要害部位。经批准进入者,由工程部有关人员陪同。
3)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等要害部位。
4)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设备运行、维修,认真检查所管辖设备安全运行状态及所属机房范围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
5)各机房钥匙由值班人员专人负责,不得随意配制。无人时应锁好门窗。交接班时钥匙必须一起交接并做好记录。
6)各操作间、配电室、机房等要害部位禁止吸烟。
7)工程维修中,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才能施工。施工前彻底清除周边的易燃物品,施工过程中加强火源管理,严禁违章作业,施工完成后认真清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8)设备维修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时,必须在保安部配合下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5.运行安全管理规程(见下图)
2.紧急事故处理规程
1)对于突发性紧急事故,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视事故程度立即上报专业主管、部门经理以至公司主管领导;
2)工程部经理与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事故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由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实施;
3)由工程部经理组织,调拨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抢修,最大限度地减小给客户造成的影响和对大厦或园区设施的损坏;
4)如有重大设备损坏应由专业主管填写《事故报告》,并报告总经理,必要时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劳动监察、供电监察等政府主管部门;
5)事故处理要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维修后由当事人及专业负责人写出《事故及处理报告》,并呈报有关主管领导。
五、特种设备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答:特种设备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TSG 08-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七、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
以下是我的回答,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备安全:冶金生产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设备和机械设备,设备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运行不稳定、噪音过大、振动过大等问题,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修复设备故障,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隐患。生产安全:冶金生产过程中存在高温、高压等安全风险,因此生产安全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要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和操作规范。同时,要完善生产工艺控制措施,避免操作不当、设备漏检等问题,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应急预案:冶金有色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逃生、火灾、泄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重点整治:针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工艺设备,冶金有色企业应进行重点整治。例如,检查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制定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并确保落实,制定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并确保落实,确保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检查铸造装置维护情况,确保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符合,以及确保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等。综上所述,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管理重点在于设备安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重点整治等方面。只有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设备安全管理思路?
答:16字方针:科学规划、安全管理、节能降耗、技术改造、质量保证、运行维护、成本控制、综合利用。
设备管理思路:以计划为导向,以安全为前提,以节能为目标,以技术改造为支撑,以质量保证为标准,以运行维护为保障,以成本控制为原则,以综合利用为基础。
九、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1 目的
为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把安全事故控制在不发生或者发生在公司拟定的指标之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 安全管理制度
3.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单位财产及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
3.2 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定期为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演习,使各项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3.3 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
3.4 各部门下班、放假期间加强巡查工作,关好门、窗、橱、柜,并关闭所有电器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十、ups安全管理规定?
一、UPS电源应实行专人管理。
二、UPS电源是保证机房内计算机设备及其他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的重要设备,除管理员外,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触动控制面板和开、关机。
三、管理员要每天检查UPS电源的运行情况,市电停电时,要随时监控UPS电源放电情况。
四、管理员要了解UPS电源的工作原理,正确区分使用UPS电源供电插座和市电供电插座,UPS电源供电插座不得使用电动工具。
五、定期对UPS电源充放电,每月记录电池电压,当市电不停时,应每3个月对UPS电源的电池组进行一次维护性放电。
六、管理员要与UPS电源设备供应商的维护人员保持联系,出现故障能及时联系排除。
七、管理员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指导以及应急处理措施,以便其他岗位(特别是值班岗位)能够有效地检查、监控和及时处理UPS电源异常情况。
八、机房工作人员发现UPS电源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员,并采取适当应急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