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和应用系统是混合销售吗?
一、设备和应用系统是混合销售吗?
2017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施行,对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如果没有分开核算,按混合销售,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外购的机器设备,依然属于混合销售。
二、冶金设备有哪些?
冶金设备有浇铸机、钢坯连铸机、电磁搅拌设备、造型设备、制芯设备等。
三、有没有冶金设备?
在冶金工业的的冶炼、铸锭、轧制、搬运和包装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机械和设备。又称冶金设备。
在冶金工业的的冶炼、铸锭、轧制、搬运和包装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机械和设备。又称冶金设备。冶金过程工艺复杂,相应的冶金机械的特点是结构庞大、能耗大、生产连续化、设备成套性强。冶金机械大多在高温、多尘、重载和有腐蚀的条件下持续工作,须满足高效、可靠、完全、耐用和节能等要求。
四、常见的冶金设备?
常见冶金设备包括:
①冶炼机械。包括火法冶金机械和湿法冶金机械。前者有高炉、平炉、转炉、电弧炉、电子束熔炼炉、等离子熔炼炉、电解溶炼槽、炉外精炼设备、铸锭设备、冶金车辆、沸腾焙烧炉、回转窑、鼓风炉、反射炉、闪速炉、旋涡炉等及其配套机械;后者有萃取器、电解设备、高压釜、过滤机、离心分离机等。
②加工机械。包括轧延机械、挤压机械、拉拔机械和拉丝制绳机械。轧延机械包括开坯机、型材轧机、轨梁轧机、线材轧机、板材轧机、带材轧机、箔带轧机、无缝管轧机、铜板轧机等。
③辅助设备。包括耐火材料机械、炼焦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烧结设备、热处理设备和各种加热炉等。
五、冶金生产设备包括哪些?
冶金生产设备包括:
①冶炼机械。包括火法冶金机械和湿法冶金机械。前者有高炉、平炉、转炉、电弧炉、电子束熔炼炉、等离子熔炼炉、电解溶炼槽、炉外精炼设备、铸锭设备、冶金车辆、沸腾焙烧炉、回转窑、鼓风炉、反射炉、闪速炉、旋涡炉等及其配套机械;后者有萃取器、电解设备、高压釜、过滤机、离心分离机等。
②加工机械。包括轧延机械、挤压机械、拉拔机械和拉丝制绳机械。轧延机械包括开坯机、型材轧机、轨梁轧机、线材轧机、板材轧机、带材轧机、箔带轧机、无缝管轧机、铜板轧机等。
③辅助设备。包括耐火材料机械、炼焦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烧结设备、热处理设备和各种加热炉等。
六、混合销售定义?
混合销售行为指既涉及货物销售,同时也涉及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计征内容的范畴,其中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纳税人的主营项目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按照销售货物征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按照销售服务征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决定该行为的税收范围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以确保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七、钢铁冶金设备技术是什么?
钢铁冶金设备技术主要是冶炼技术
八、冶金机械设备配件种类?
1.
结构零件 铜、铁、铜合金、铝合金等制造的齿轮及各种受力件。
烧结金属含油轴承。
孔隙度为15%~25%的铁基与铜基多孔性轴承,空隙中充满润滑油。
铜背烧结合金轴承。
第一层为钢背,第二层为烧结铜铝合金。
DU、DX轴承等。 结构零件应用:汽车、机床、农机、纺织机械、仪表、缝纫机、电动工具等、内燃机、铁路车辆、冶金机械、录音机、录像机、微电机等。
2.
摩擦零件 由钢背与铁基或铜基粉末组合物制成的离合器片或刹车带等 摩擦零件应用:汽车、飞机、坦克、工程机械、机床和动力机械上的摩擦组件。
3.
过滤元件及其他多孔性材料 过滤元件。由球形青铜、镍、铁、不锈钢、及其他金属粉末制造的,孔隙均匀分布的杯状、圆锥状、圆筒状及棒状的制品。 淬冷材料。有镍、镍铬合金、不锈钢及其他耐腐蚀材料制造的孔隙度达50%的棒材、带材和筒状制品。
纤维金属制品。
九、冶金机械设备都有什么?
冶金机械,钢铁和有色金属材料生产所需机械和设备的总称。
又称冶金设备或冶金装备。金属材料生产工艺过程复杂,连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高;所需的机械重而庞大,设备成套性强、能耗高;工况恶劣,多处于高温、重载、多尘和有腐蚀的环境中。
冶金机械按生产工艺主要分为:冶炼设备、连铸设备、轧制(压延)设备和后步精整设备四大类。①冶炼设备主要包括高炉、转炉、电炉,以及为高炉提供人造富矿、冶金焦炭的烧结、球团和焦炉机械,纯净钢生产用的铁液预处理和钢液炉外精炼设备等。②连铸设备主要包括板坯、方坯、管坯、异型坯连铸成套设备等。③轧制(压延)设备主要包括板材、管材、型材和线材各类冷轧机、热轧机成套设备等。④后步精整设备主要包括各种轧材的后步处理和深加工成套设备,如纵、横剪切线成套设备、连续酸洗机组、连续退火机组、热镀锌、电镀锌、电镀锡、有机涂层等涂镀层和复合材料生产成套设备,以及拉丝制绳设备等。
十、混合销售开票问题?
企业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不知如何正确开票、计算缴纳税金。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明白混合销售的概念和具体的法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有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大流转税对于混合销售都做了明确规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并对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予以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税种只有一种,那么发票就只能是一种,不能分别开具。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财务人员理解了上述规定就能够正确的开票和纳税了。